职权名称 |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 |
编码 | 120103MZBQT0203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三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区民族宗教委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负责管辖本辖区事件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决定 |
责任事项 | 1.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组织论证审查; 3.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给予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08050 电子邮箱:hxqmzb@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杭州道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