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申请的审核确认 |
编码 | 120103CTZQT01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津民规〔2022〕2号)第二条 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核确认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的受理、初审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按程序已将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委托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区级民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第四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就近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向居住地提出申请的,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步审核,并将申请人材料转介至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审核确认权限已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2.《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国务院令649号)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津民规〔2022〕6号)“申请、审批与发放程序”明确“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参照《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津民规〔2022〕2号)执行”。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陈塘庄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审核确认上报)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核确认—上报备案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对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5.定期上报上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198465 电子邮箱:ctzhj@tjhexi.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怒江道3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