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育龄夫妻生育登记 |
编码 | 120103THLJQT04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育龄夫妻开展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太湖路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无 街道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审批-发证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责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可以在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登记证;当事人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2.审批环节责任:街道计生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生育服务登记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3.发证环节责任:街道计生部门审核通过的,受理地的街道计生完成发放。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88253116 电子邮箱:hxqthlj@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沂山路49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