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在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章圈占道路、胡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
编码 | 120103SRWCF01004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200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者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三)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四)占地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违章圈占道路、胡同; (六)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的物品;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摆卖、生产、加工、修配、机动车清洗和餐饮等经营活动; (九)其他影响历史风貌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区保护的行为。 《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2005年7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市或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按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和乡镇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特殊区域、重大复杂案件);街道(日常执法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59657008 电子邮箱:hxqzhzfzh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29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