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鉴定或不按鉴定内容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对未鉴定或不按鉴定内容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的行为进行处罚 |
编码 | 120103SRWCF01006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经批准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设置和安装。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鉴定;逾期不鉴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影响房屋安全使用迹象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鉴定。经鉴定影响房屋安全而继续施工或者使用的,由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施工。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和乡镇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特殊区域、重大复杂案件);街道(日常执法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r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r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r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r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59657008 电子邮箱:hxqzhzfzh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29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