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进行处罚 |
编码 | 120103SRWCF01010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3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或位置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r (一)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军事机关驻地;\r (二)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r (三)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r (四)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r (五)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r (六)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r (七)透视围墙、护栏、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r (八)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r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和乡镇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特殊区域、重大复杂案件);街道(日常执法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r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r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r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r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59657008 电子邮箱:hxqzhzfzh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29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