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供电部门对未经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设置户外广告提供电源;道路管理部门对未经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设置户外广告办理占道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
编码 | 120103SRWCF0101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3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未经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准予设置户外广告,供电部门不得提供电源,道路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占道手续。\r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3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未经准予设置的户外广告提供电源或办理占道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r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政府令111号)第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r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r (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和乡镇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特殊区域、重大复杂案件);街道(日常执法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r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r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r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r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59657008 电子邮箱:hxqzhzfzh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29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