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不及时维护更换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
编码 | 120103SRWCF0101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3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 并遵守下列规定:\r (一)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r (二)户外广告破损、倾斜、残缺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新;出现污损、褪色的,应当及时清洗、油饰、粉刷;\r (三)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存有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r (四)户外广告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其功能完好,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r 《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07年3月1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四) 项规定,不及时维护更换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和乡镇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特殊区域、重大复杂案件);街道(日常执法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简易程序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r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r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r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r 一般程序: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r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r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r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59657008 电子邮箱:hxqzhzfzh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298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