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营业性洗车场(点)违规用水的洗车器具的暂扣 |
编码 | 120103SRWQZ09008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营业性洗车场(点)违反规定使用自来水、地下水冲洗车辆的,由节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暂扣洗车器具,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现场检查—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强制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行政强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6.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456805电子邮箱:hxsrylwjjk@163.com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6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