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水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103SRWZS09009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2021年修订。第四十条 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安装用水计量设施,实行计划用水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收费制度。 使用自来水的,超计划部分的用水量,除按计划内收费标准计收水费外,还应当按照分档水量,加倍累进收取加价水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直接取用水资源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编制用水计划-下达计划-监督管理-送达通知书-异议期-执行 |
责任事项 | 1.区节水办根据全市年度供水计划,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编制本区年度供水计划。2.非生活用水户应当按照节水办公室核定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并接受监督和管理。3.节水办公室应当向超计划用水的非生活用水户下达超计划用水通知书。4.非生活用水户对超计划用水通知书有异议的,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节水办公室说明情况,节水办公室决定是否下达超计划加价收费缴款书。5.非生活用水户在收到超计划加价收费缴款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征收单位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节水办公室责令限期缴纳。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456805电子邮箱:hxsrylwjjk@163.com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6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