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育龄夫妻生育登记 |
编码 | 120103GJSQT04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对育龄夫妻开展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怀孕后,应当向夫妻任意一方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
实施机构 | 河西区挂甲寺街道办事处(公共服务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乡镇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审批-发证 |
责任事项 | 1.受理环节责任: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当事人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内容; 2.审查环节责任:向户籍地核实婚育情况,村居委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街道计生部门审核; 3.审批环节责任:街道计生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4.发证环节责任:街道计生部门审核通过的,受理地的街道计生完成发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28221495 电子邮箱:quanlijiandu@sina.com 来信来访地址:河西区利民道3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