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收取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 |
编码 | 120223CGWZS04010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架设的,申请人应当与桥梁管理专业单位签订管线过桥使用协议,并交纳补偿费用。 2.《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款 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的损坏赔偿标准、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标准,由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道桥设施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依法送达-收取费用 |
责任事项 | 1.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2.临时占用、挖掘公路、管线过桥以及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情况进行现场勘查; 3.作出依法收取临时占路费、挖掘修复费、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公路及其设施损坏赔偿费的决定; 4.出示收费证件; 5.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6.收取费用,依法出具有效票据。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59592108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津德路19号 电子邮箱:jhsr88@163.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