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 |
编码 | 120223CGWZS07002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2008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 第十条 产生生活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生活废弃物处理费的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2.《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市市容园林委关于调整我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4]286号)一、收费标准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专项补偿垃圾清理、转运作业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后收费标准为每吨260元。二、收费范围凡座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的工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农贸摊群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等所有法人单位,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向所在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3.《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或降低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综[2017]139号),一、取消“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合并为“城镇垃圾处理费”。 4.《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容园林委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财综[2017]165号),三、征收单位市市容园林委是本市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市容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环卫局)是本区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行政主管部门。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城市管理委员会(环境卫生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环线以内(含环线) |
运行流程 |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59592108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津德路19号 电子邮箱:jhsr88@163.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