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223RFBZS01001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三、建设单位依前条规定提出易地建设申请,经有批准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应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和规定的易地建设费标准交纳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2.《天津市实施办法》(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收取的易地建设费、补建费应当用于易地就近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20号)第十五条 应当修建结建人防工程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无法修建的,建设单位可向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交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提供地址、勘察、设计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一)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不适合修建的;(二)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因地形的影响不能全部建于地下,不能满足修建结建人防工程设计要求的;(三)建设项目所在地块被禁止、限制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四)建设项目遇到已建成或需保留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整体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的;(五)因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既有市政管线密集无法修建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地下室的;(六)按照规划总建筑面积计算应修建结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七)基础埋深小于3米,且应当修建结建人防工程的建筑面积小于首层地面建筑面积的;(八)拟修建的结建人防工程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小于50米,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小于100米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前足额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市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制定。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科)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2894272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增1号人防办综合科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