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逾期不交纳人民防空费用加收滞纳金 |
编码 | 120223RFBQZ01002 |
类型 | 行政强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实施办法》(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不交纳人民防空费的,由市或者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科)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责任事项 | 1.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须事先直接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2.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将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直接送达当事人(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务迹象的,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3.有终止和终结执行情形的,应当作出终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4.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5.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须恢复强制执行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2894272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增1号人防办综合科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