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人民防空工程拆除补偿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223RFBZS01006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防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天津市实施办法》(根据2018年12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植物保护条例〉等三十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条第三款 确因实际情况无法补建人民防空工程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补偿的,拆除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标准交纳补建费。 3.《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4]1078号)二、对确需拆除的人防工程,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抗力等级预以补建,补建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被拆除工程的建筑面积。确因实际情况无法补建人防工程的,按拆除的实际建筑面积交纳补偿费。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人防办人民防空办公室(综合科) |
管理权限 | 市区两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告知(受理)—审核—决定—执行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举报电话:28942721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增1号人防办综合科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