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
编码 | 120223JTJCF01009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交通局(静海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交通局负责环线外(含环线),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环线内。 |
运行流程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来访地址:静海区静文路5号; 监督电话:022-28942228; 邮箱:anbaoke5530@126.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