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持有效《通行证》、悬挂明显标志的,或未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的处罚 |
编码 | 120223JTJCF0101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交通部令第2号)第十三条 超限运输车辆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第十四条 承运人必须持有效《通行证》,并悬挂明显标志,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路线和时速行驶公路。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运输的,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承运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交通局(静海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交通局负责环线外(含环线),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环线内。 |
运行流程 | 登记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处理)决定-依法送达-结案归档 |
责任事项 | 1.对通过检查、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登记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经审查违法事实成立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听证的权力; 6.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7.依法送达; 8.督促行政相对人依法履行行政决定;落实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来访地址:静海区静文路5号; 监督电话:022-28942228; 邮箱:anbaoke5530@126.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