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收取临时占路费、挖掘修复费、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公路及其设施损坏赔偿费 |
编码 | 120223JTJZS01023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在不影响公路规划实施、安全通行和设施养护维修的情况下,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向公路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施工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工程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公路; (二)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公路; (三)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或者桥涵; (四)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敷设、埋设管线等设施; (五)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依附桥梁、隧道、涵洞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六)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七)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设施(不需要提供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所列的行为一经批准,申请人应当与公路管理部门签定协议并缴纳相关的占路费、挖掘修复费、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公路及其设施损坏赔偿费。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交通局(交通设施管理科〈铁路道口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交通局负责环线外(含环线),区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环线内。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依法送达-收取费用 |
责任事项 | 1.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2.临时占用、挖掘公路、管线过桥以及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情况进行现场勘查; 3.作出依法收取临时占路费、挖掘修复费、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公路及其设施损坏赔偿费的决定; 4.出示收费证件; 5.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6.收取费用,依法出具有效票据。 |
监督方式 | 来访地址:静海区静文路5号; 监督电话:022-28942228; 邮箱:anbaoke5530@126.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