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收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保护措施费 |
编码 | 120223JTJZS01024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超限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公路管理部门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而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所需费用和公路及其设施损坏赔偿费。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交通部令第2号)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进行的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护送等措施及修复损坏部分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交通局(交通设施管理科〈铁路道口办公室〉)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作出决定-依法送达-收取费用 |
责任事项 | 1.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查明(确认)对方身份; 2.临时占用、挖掘公路、管线过桥以及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情况进行现场勘查; 3.作出依法收取临时占路费、挖掘修复费、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公路及其设施损坏赔偿费的决定; 4.出示收费证件; 5.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6.收取费用,依法出具有效票据。 |
监督方式 | 来访地址:静海区静文路5号; 监督电话:022-28942228; 邮箱:anbaoke5530@126.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