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经批准取水或者未按批准条件取水的处罚 |
编码 | 120223SWJCF01005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2.《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6年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取水许可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2019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 (一)未办理取水许可证擅自取水的。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资源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和街道乡镇两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备案。 一般程序: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简易程序: 1.法律法规宣传。 2.执法时应出示证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般程序: 1.法律法规宣传。 2.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941679 电子邮箱:tjsjhqswj@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静文路3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