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现场指导核查用水、节水情况 |
编码 | 120223SWJJC0200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条第二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水政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河北区、南开区、红桥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其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区节约用水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节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监督和管理工作。区节水主管部门在业务上受市节水主管部门指导。 第二十一条 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加强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可以根据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方式或者生产工艺;年实际用水总量超过年计划用水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非生活用水户,应当开展水平衡测试并进行整改,节水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 3.《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津节水办[2007]7号)第三条第一款 天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水办)对全市水平衡测试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依法由市节水办考核的主要用水户水平衡测试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第一款 节水办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年度水平衡测试计划,向主要用水户下达测试通知书。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按照《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区、县节水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市节水办负责以外的非生活用水户用水计划指标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核定和考核) |
运行流程 | 用水情况检查:制定检查计划—出示证件—现场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下达整改意见书 水平衡测试检查:制定测试计划—出示证件—测试—向当事人反馈测试情况—提交测试报告—下达整改通知书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制作检查记录,向被检查人反馈检查结果;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941679 电子邮箱:tjsjhqswj@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静文路3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