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用水或者将公共消防设施用水取作他用的处罚 |
编码 | 120223SWJCF02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非生活用水户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用水的,由节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将公共消防设施用水取作他用的,由节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水务局(水资源管理科、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权限(按照《天津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 29号)规定的区县用水户) |
运行流程 | 调查取证—审查调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证)—作出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责任事项 | 1.法律法规宣传。 2.执法时应出示证件,调查时应两人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3.对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941679 电子邮箱:tjsjhqswj@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静文路3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