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223SWJZS04010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天津市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治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74号)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因从事生产和建设等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的,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造成水土流失的,必须负责进行治理,不能或不便自行治理的,必须按规定缴纳水土流失治理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治理。 第五条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治理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中,属于市直属单位和驻津单位的生产和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或委托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水务局(水政科(水土保持)、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分))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对征收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应缴金额、是否开工建设、是否符合减免情况)——向征收对象发出缴费通知书(载明项目名称、缴费金额、征收标准、缴费方式、联系人员、缴费时限等)——与征收对象进行对接办理相关征收手续——征收对象自行至银行办理缴费 |
责任事项 | 1.公示收费相关信息; 2.核定数量金额,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3.查询缴纳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941679 电子邮箱:tjsjhqswj@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静文路3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