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223SWJJC05002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还需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一)在滩地内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二)在河道内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设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准许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水务局(水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水旱灾害防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检查计划——(告知)——出示证件——检查—向当事人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提交检查报告——(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3.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941679 电子邮箱:tjsjhqswj@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静文路3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