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223SWJZS05003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水务局(水旱灾害防御科、综合办公室(财务部分))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公开公示征收内容——实施征收措施——对应补偿的征收对象进行补偿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3.对应补偿的征收对象按标准进行补偿。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941679 电子邮箱:tjsjhqswj@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静文路3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