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 |
编码 | 120223SWJZS09006 |
类型 | 行政征收 |
法定依据 | 1.《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第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 2.《天津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津财综[2015]135号)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由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市和区县按照污水处理费征收级次,实行分级管理。 第十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和区县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作为收费凭证。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应直接缴入同级国库。 市和区县排水主管部门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使用自备水源和其他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和区县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或者按照不同水源委托代收单位随水资源费一并征收。 区县排水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代收单位征收的污水处理费直接缴入同级国库。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市和区县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并缴入同级国库。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水务局(排水监督科) |
管理权限 | 无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县全县(静海城区) |
运行流程 | 作出行政征收决定——公开公示征收内容——实施征收措施——对应补偿的征收对象进行补偿 |
责任事项 | 1.公示信息; 2.对相对人申报的行政征收事项,要在法定的期限提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相对人; 3.开具征收文书,告知相对人权利义务; 4.对征收行为和资金加强监管,完善征收措施,健全相关制度。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941679 电子邮箱:tjsjhqswj@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静文路32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