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现场进行混凝土搅拌或者砂浆搅拌机未配置降尘防尘装置的处罚 |
编码 | 120223ZJWCF02001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实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或者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五)在施工工地进行现场混凝土搅拌,或者在施工现场设置砂浆搅拌机未配备降尘防尘装置的。 2.《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5年市政府令第92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市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天津市静海区住房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942524 电子邮箱:jhqzjw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胜利大街4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