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检查 |
编码 | 120223ZJWJC0302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市政府令第30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实际情况,不采取必要措施将会造成难以挽回后果的,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封存招标投标资料等措施。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天津市静海区住房和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查—反馈检查情况—(记录签字)—(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应检查情况; 4.发现问题需要整改,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942524 电子邮箱:jhqzjw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胜利大街4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