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
编码 | 120223ZJWQT10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01年住建部令第8号)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2.《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三十日内,到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建设市场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备案—制发备案证明—公布备案信息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审核申报经纪机构备案材料;予以备案(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制发经纪机构备案证明;信息公开。 3.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督促经纪机构依法开展经纪业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942524 电子邮箱:jhqzjw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胜利大街4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