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编码 | 120223ZJWQT11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4号)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 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三个月前将解除时间、原因书面告知合同另一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并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直管公房和物业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备案 |
责任事项 | 1.接收申请 2.审核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的材料并备案 3.按照合同内容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根据日常检查和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了解企业服务情况,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服务,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监督方式 | 部门举报电话:28942524 电子邮箱:jhqzjw01@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胜利大街4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