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生猪屠宰定点企业许可 |
编码 | 120223ZWBXK010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5号,2016年修正) 第6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经贸商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审批网址:https://zwfw.tj.gov.cn/ 投诉电话:022-59588000 联系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金海道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