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子项名称 | 设立 |
编码 | 120223ZWBXK01014-01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2019年修订)第4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社会事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审批网址:https://zwfw.tj.gov.cn/ 投诉电话:022-59588000 联系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金海道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