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和执业登记、变更(部分初审上报) |
子项名称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变更—遗失补发(含互联网医院) |
编码 | 120223ZWBXK01015-10 |
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依据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国务院令第149号)第23条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社会事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在法定或承诺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
监督方式 | 审批网址:https://zwfw.tj.gov.cn/ 投诉电话:022-59588000 联系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金海道1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