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备案 |
编码 | 120223XCJQT01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经营场所情况;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新闻出版局(理论调研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人提交材料-新闻出版局审核并作出备案登记 |
责任事项 | 1.公示所需材料 2.向新闻出版部门备案 3.做好留存工作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32143 电子邮箱:jhqwxcb06@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