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备案 |
编码 | 120223XCJQT01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五条单位、个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已经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个人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应自开展网络发行业务后15日内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 (三)从事出版物网络发行所依托的信息网络的情况。 相关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单位、个人出具备案回执。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新闻出版局(理论调研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人提交材料-新闻出版局审核并作出备案登记 |
责任事项 | 1.公示所需材料 2.向新闻出版部门备案 3.做好留存工作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32143 电子邮箱:jhqwxcb06@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