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的备案 |
编码 | 120223XCJQT01004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第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 备案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二)单位、个人基本情况; (三)设立临时零售点的地点、时间、销售出版物品种; (四)其他相关部门批准设立临时零售点的材料。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新闻出版局(理论调研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人提交材料-新闻出版局审核并作出备案登记 |
责任事项 | 1.公示所需材料 2.向新闻出版部门备案 3.做好留存工作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63032143 电子邮箱:jhqwxcb06@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