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
编码 | 120223WLJQT0100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39号) 第十条第二款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产业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申请人提交材料-审核与决定-核发《备案证明》 |
责任事项 | 1.公示所需材料 2.向文化部门备案 3.做好留存工作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8915077 电子邮箱:jhqwlj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北纬二路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