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备案 |
编码 | 120223WLJQT01003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文化部令第56号)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文化和旅游局(文化产业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第一步: 申请人到天津市静海区文化和旅游局申领表格,(同时在中国文化市场网www.ccm.gov.cn注册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步: 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到天津市静海区文化和旅游局报送申请材料,科室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及时发放《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
责任事项 | 1.备案登记前,其备案登记的事项名称、办理依据、设立条件、登记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4.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8915077 电子邮箱:jhqwljbgs@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北纬二路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