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登记并公布 |
编码 | 120223WLJQT02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文化和旅游局(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申请-审核并做出决定-发出公告-登记档案 |
责任事项 | 1.明确审核程序,提交调查资料及档案。 2.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审议报送的调查资料及档案,听取专家意见;结合专家意见,做出登记并公布决定(未做出登记并公布决定的告知理由);发出公告进行公布。 3.开展不定期巡查,并按《文物保护法》的要求进行管理。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68235875 电子邮箱:jhqwljwwhfwzwhycglk@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北纬二路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