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 |
编码 | 120223WLJQT03055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第二十三条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设立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服务网点的《营业执照》; (三)服务网点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文化和旅游局(旅游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 3.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4.审核行政相对人申报的材料; 5.作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的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 6.法定告知; 7.信息公开;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部门电话:022-28911515 电子邮箱:jhqwhscxzzfzd@tj.gov.cn 来信来访地址:天津市静海区静海镇北纬二路6号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