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定期抚恤金的给付 |
编码 | 120223TSJJF01003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1.《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60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602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发给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三)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第十九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其领取定期抚恤金的证件。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业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材料--资格审核--合格后予以发放 |
责任事项 | 1.受理材料并予以审核。 2.发放定期抚恤金。 3.资料归档。 |
监督方式 | 电话:63032639 地址: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邮箱:jhqtyjrswj01@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