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编码 | 120223TSJJF01006 |
类型 | 行政给付 |
法定依据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602号修订)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2.《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601号)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烈士褒扬金由颁发烈士证书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实施机构 | 静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综合业务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受理材料--资格审核--合格后予以发放 |
责任事项 | 1.受理材料并予以审核。 2.发放烈士褒扬金。 3.资料归档。 |
监督方式 | 电话:63032639 地址: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邮箱:jhqtyjrswj01@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