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行政处罚 |
编码 | 120223NYWCF01003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2)《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静海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一般程序: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 |
责任事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 3.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4.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6.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采取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监督实施情况。 |
监督方式 | 电话:28946025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津德路89号 邮箱:jhqnyzfzfzhs@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