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行政处罚 |
编码 | 120223NYWCF01019 |
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依据 | 《天津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第五十一条: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地的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静海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简易程序:调查—决定 |
责任事项 | 1.依法确认违法事实; 2.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
监督方式 | 电话:28946025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津德路89号 邮箱:jhqnyzfzfzhs@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