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检验 |
编码 | 120223NYWQT01022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3号)第三十条 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为每年1次。 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机械化管理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区级权限 |
运行流程 | 制定计划—(告知)—检验—出具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验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验的目的、依据、检验时间和地点等; 2.检验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验对象说明检验依据、检验内容及权利义务等; 3.听取被检验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验并询问有关情况,向被检验人出具书面检验合格报告,并发放检验合格标志; 4.检验不合格的,告知其不合格事项,并适时组织复检。 |
监督方式 | 电话:28942100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邮箱:jhnwnjk@163.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