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223NYWJC02016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六条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静海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监管计划→检查(拍照或录像)→反馈检查情况→当事人签字确认→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和协调执法人员及执法车辆; 2.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向被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事实情况,现场检查拍照或录像存档备案; 4.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电话:28946025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津德路89号 邮箱:jhqnyzfzfzhs@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