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开展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223NYWJC07034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 (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六)查封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静海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监管计划→检查(拍照或录像)→反馈检查情况→当事人签字确认→下达整改通知 |
责任事项 | 1.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和协调执法人员及执法车辆; 2.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向被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 3.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事实情况,现场检查拍照或录像存档备案; 4.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需要整改的,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监督落实,适时组织回访复查。 |
监督方式 | 电话:28946025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津德路89号 邮箱:jhqnyzfzfzhs@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