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
编码 | 120223NYWJC08021 |
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所属的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种子管理机构,可以开展种子执法相关工作。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天津市静海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制定抽样计划→抽取样品→样品检测→结果确认 |
责任事项 | 1.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抽样计划,确定抽查对象和抽取品种; 2.组织安排两名及两名以上具有抽样资格的执法人员进行样品抽取,抽取样品前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对抽样过程进行拍照存档; 3.填写抽样单(委托检测抽样单); 4.封存样品,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抽样单、种子执法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
监督方式 | 电话:28946025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津德路89号 邮箱:jhqnyzfzfzhs@tj.gov.cn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