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水产品)初审上报 |
编码 | 120223NYWQT14001 |
类型 | 其他类别 |
法定依据 | 《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条件和生产管理要求的规模生产主体,均可向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定。 第十二条 生产主体(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申请书》; (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生产和管理的质量控制措施,包括组织管理制度、投入品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 (四)最近一个生产周期投入品使用记录的复印件; (五)专职内检员的资质证明; (六)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第十三条 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符合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逐级上报到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实施机构 | 天津市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畜牧水产科) |
管理权限 | 区级权限 |
管理权限说明 | |
运行流程 | 材料齐全的受理申请—初审—上报 |
责任事项 | 1.书面申请 2.区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 3.符合要求的,出具初审意见,逐级上报到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监督方式 | 电话:63032438 地址:天津市静海区迎宾大道99号 邮箱:jhqnwhbb@163.com |
流程图 | 查看流程图 |